商標搜尋in Taiwan

1. 正名

記得十年前筆者剛接觸商標的時候,大家總是稱呼「Trademark Search」為「商標查名」,一直到現在不管在台灣還是中國大陸,大部分商標業者還是習慣以「商標查名」稱呼之。
然而,看看其他行業,大多數人卻是將英文的「Search」翻譯作「搜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知名搜尋引擎Google,其中文網站就僅有那幾個功能,「搜尋所有網站」、「搜尋所有中文網頁」、「搜尋繁體中文網頁」跟「搜尋台灣的網頁」簡單直接卻不可或缺的幾個功能,告訴大家,其所提供的,正是「搜尋」(「Searching」)這一樣服務。

所以,從現在開始,大家一起稱「Trademark Search」為「商標搜尋」吧!這樣的稱呼,不是比較直接而且一致嗎?

2. 背景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61條第1項亦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29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三種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即「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以及「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

亦即,業者們選定好商標要開始使用或申請註冊此商標前,最好透過商標搜尋,搜尋已註冊或已申請但尚未註冊之商標中,有無商標與自己所要使用或申請之商標近似或相同,且商品同一或類似者(按:一般商標事務所於申請前稱提供免費之「商標查名」,通常僅是單純就相同商標相同商品作搜尋,未就類似商標及類似商品之部分作搜尋,對申請人權益實難作完整之保障)。要確定前無阻礙了,方能使用或提出申請,以免日後遭他人提出侵害商標權之訴訟,或自己的商標申請遭智慧財產局核駁,則前面的努力都有可能白費。

要知道,我國商標審查的時程,少則半年多數至少要一年方可審查完畢,沒有人會想要花一大筆設計商標費用,好不容易選定喜歡的商標,然後又花錢提出商標申請,卻在一年後接到通知說你的商標因與他人商標近似而無法註冊。又如果不幸已開始大量使用此商標,並遭已註冊商標權人提出侵權訴訟,則其損失除原先的設計費、申請費外,恐怕是當初因貪小便宜想省卻這筆商標搜尋的「小錢」的數千數萬倍。更何況,商標搜尋通常僅需要三到五天來完成,商標申請卻需一年以上方獲得註冊,兩相對照,任何人都值得以這短短幾天的時間來換取免除長時間的浪費。

3. 限制

實際上,商標搜尋只能盡量找出有無已註冊或已申請的近似商標,沒辦法百分之百找出所有智慧財產局認為近似的商標。因為,「近似」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兩個商標,有的人覺得近似,有的人卻覺得完全不近似。所以,商標搜尋最好是找專業的商標事務所來做,會比較貼近智慧財產局的判定。

除了這種見仁見智因人的限制之外,剛申請的商標,通常要20個工作天左右才會被放上去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料庫供人查詢,所以不是每一個已經申請的商標都可自商標資料庫中搜尋出。
還有,智慧財產局的資料庫,僅能提供中文、英文或日文的文字商標搜尋,而且,有關已申請但尚未註冊之商標(pending marks),其搜尋近似商標之方法,是以完全相同、字串、字首或字尾等條件,去搜尋出同完全相同或具相同字串、字首或字尾的商標,另外,中文商標也可以讀音相同作為搜尋條件。而,圖形商標理論上雖有做一些簡易的分類以供搜尋,然實際上操作也是困難重重,難以搜尋出近似的已申請但尚未註冊的圖形商標。

又,我國雖然已開始接受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等特殊商標型態之註冊,但因該等商標型態本身之特殊性,使其搜尋僅能以人力自所有此等型態之商標中以目視的方式做近似商標的搜尋。可以目視的商標都已經如此不便,更別提僅能以「耳聽」的聲音商標了。凡此種種,都述說著商標搜尋有它的侷限性。

4. 範圍

商標搜尋,除了商標圖樣或字樣的設定要先確定外,商品/服務的內容乃至其類別的確定也是必要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商品/服務分類,大多係依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採取45個分類,第1至34類為商品類別,第35至45類為服務類別。我國雖非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會員國,但商品的分類,為了符合世界潮流,大致上仍係依尼斯分類分作45個類別(Class)。

除了大項的45個分類外,我國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每一個類別裡,尚分有數十個小組群(Subclass),每一個小組群都有一個四碼的代碼。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實務,原則上,同一組群的商品或服務,即為類似商品或類似服務。雖然智慧財產局在其編列這些類別組群的「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上,已言明此為「參考資料」,商品類似應以其功能、用途、交易習慣和市場實際情況作判斷。但實務的審查上,或許是太過便利了,審查員幾乎是把此一參考資料當作是「聖經」,只要是同一組群的商品或服務,幾乎都認定為類似。

當然此「聖經」仍有可能有例外,例如:本所就曾經舉證證明第0940組群的「半導體」跟同組群的「印刷電路板」並非類似商品,並獲翻案成功。但那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商標主流派的做法,都是把上述 「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奉為圭臬,參考資料中列為同一組群的即為類似,參考資料中認為該組群亦需檢索另一組群的,則二組群的商品/服務即為類似。

要言之,商標搜尋是要找出近似商標以及二商標所欲申請或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類似。所以要搜尋的商品範圍相當重要,範圍拉太大,可能浪費時間跟金錢,效果亦不佳。最好的是,先確認你所要使用或申請的商標,現在以及可能的未來準備要用在哪幾樣商品,且商品應盡量明確不可過廣(例如:電子用品即太廣泛),這樣才能迅速且確實的搜尋出你所想找的目標。運氣好一點,沒有阻礙的商標,就可以安心的申請安心的用。總言之,多花一點心力,做好風險控管的動作,何樂而不為呢?

2008年03月05日
作者: 顏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