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味」可以作為商標嗎?氣味商標的台灣實務現況

隨著商業活動的多樣化,視覺上的刺激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經營者開始利用聲音、氣味等創新手法來吸引消費者,並藉此強化品牌的獨特性。國際上對於商標客體之保護範圍,也因此逐漸擴大。從一開始的顏色、聲音等非傳統商標,已擴大至位置、氣味等新型態商標。台灣在2012年將商標法的保護客體,擴大到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作為商標。因此,只要「氣味」具有足夠的識別性,同樣可以申請註冊成為商標。

氣味商標之台灣實務現況

 

但自2012年開放氣味商標至今,氣味商標之申請數量僅有12件,包括:「薰衣草氣味的中藥藥油」、「薄荷味的消炎鎮痛貼布」、「具地瓜味道之茶葉」、「爆米花氣味的麻油」等氣味商標。全部12件申請案件中,有10件不受理,1件遭核駁,並尚有1件仍在審查中,前景未卜。

簡而言之,氣味商標在台灣,目前尚無任何成功註冊之案例。

其中,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具有薰衣草氣味之氣味商標」,於智財局不受理,且訴願亦遭駁回後,繼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於2016年作成「智財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判決,肯認智慧財產局所作之不受理處分並無違誤,全案敗訴確定,該氣味商標之申請,確定無法獲得註冊。

氣味商標面臨之困境

從以上發展不難發現,在台灣申請氣味商標確實是困難重重。氣味商標申請實務上,會面臨以下問題:

一、難以符合商標圖樣之形式要件

按商標法第19條:「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實務上認為氣味商標也必須符合第19條之「明確性」的要求。惟氣味並沒有圖樣可以表達,因此審查實務上即轉而以氣味商標之「文字描述」代替之,並要求該「文字描述」須符合第19條之「明確性」要求。

由於氣味並無形體,且多由多種物質之氣味混合,難以透過文字清楚地、具體地描述;此外,雖然申請人可以提供「氣味樣本」作為輔助,然而氣味有逸散之可能,無法達到客觀上持久及再現可能性。因此,實務上的商標申請案,大多不符合商標法第19條之要件,而被智財局以商標法第8條「申請不合法定程序」作成不受理處分。

甚至在前述「具有薰衣草氣味之氣味商標」案件中,申請人所提出之「商標樣本」(白花油實體商品)已有標示氣味的成分比例,然而智財局和智財法院均認為,由於用以公告給公眾的商標「文字描述」中,並未呈現比例,且比例影響混合型氣味重大,第三人將無法藉由閱讀該「文字描述」,確認其商標權之範圍,因此認定該商標申請案不符合商標法第19條之程序要件。

二、難以證明具有識別性

即使氣味商標申請案提供了夠清楚、具體的「文字描述」,符合了商標法第19條之形式要件,該氣味是否有足夠的識別性,使消費者能藉以辨識來源,仍是一大挑戰。消費者通常不會將「氣味」視為商標,而是作為商品或服務的特色或行銷手法,故「氣味」本身先天上即欠缺識別性,必須透過大量地使用,來證明其取得後天識別性(第二層意義),始能符合識別性之要求。

在美國商標申請實務上,眾多氣味商標案,除了因為氣味本身之於該類商品服務為功能性的角色,而被判定不應給予註冊外,更多則因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已透過大量行銷、使用取得第二層意義,而被判定後天識別性不足,而不予註冊。

如何使氣味商標成功註冊?

雖然氣味商標在申請上面臨重大困難,但仍有成功註冊的可能。在美國,就有5件成功註冊的氣味商標,包括:以「梔子花氣味」使用於「繡線」、以「櫻桃氣味」使用於「賽車及娛樂用車輛之合成潤滑油」、以「口香糖氣味」使用於「球鞋、涼鞋、拖鞋、首飾和包包」、以「混合麝香、香草、玫瑰和薰衣草的味道」使用於「髮膠和護髮產品」等氣味商標。

最新一件成功的案例,是具有「麝香、香草和櫻桃氣味,並混合帶有鹽味的小麥麵團氣味」使用於「黏土玩具」。該氣味商標於2018年5月取得註冊。

在台灣,智財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判決中,則對氣味商標的「文字描述」提出了標準。首先,視該氣味是否為既有或習知之氣味,例如「薰衣草味」或「薄荷味」為單一氣味,且為常人所知。若為既有且單一的氣味,文字僅提及該氣味,即足以使第三人直接聯想至特定氣味,再輔以商標樣本,應足以表現氣味商標之內涵。反之,若為非既有或混合之氣味,因混合成分及比例之不同,其氣味即有所差異。此時申請人「至少」應清楚說明其成分及比例,而使第三人得藉由相同成分及比例,「再現」並理解該氣味。

綜觀台灣與美國之實務,具備以下幾種條件應較易成功註冊氣味商標-

一、以「單一氣味」作為商品服務之氣味商標,較易符合商標描述明確之形式要求。

二、以與商品服務無關,搭配上較具創意、創新,甚至異想天開之單一氣味做為特色,較能迴避「具功能性」而不應給予註冊之挑戰。

三、配合足夠之商品銷售量、有提及氣味特性之行銷、宣傳廣告,甚至提供消費者對於該「氣味」辨識度之市調,將較可能克服「識別性」的要求,成功獲准註冊。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商標或智慧財產等法規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郭建中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gkuo@winklerpartners.com 或電話 +886 (0) 2 2311 2345 分機 534。

2019年03月14日
作者: 郭建中, 吳霈栩, 吳達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