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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07

美國專利法最新修正案

作者:陳絲倩律師

據報載,台灣人民目前在美國申請之專利件數排名為第四名,僅落後美國、日本及德國,顯見國人為保護研發成果及建構專利版圖十分積極。甚至,從以往在美國遭受侵權告訴之情勢,轉變為亦能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然而,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且所費不貲。

近來,美國眾議院於2007年9月7日通過一項專利法改革案(The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係1952以來專利法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這次修法將原有「發明主義」制度(First to Invent)改成其他國家盛行的「先申請主義」(First to File)制度,並引進專利註冊後審查(Post-grant review)的機制,使專利更容易推翻,以提升專利的品質。

美國專利法原僅規定法院判賠的損害賠償不得低於合理的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然而對於法院及陪審團而言,仍需明確之指引以判斷何謂合理的權利金。因此新法案規定四種計算合理的權利金之方法,其中分配(apportionment)計算法,僅考量被侵權物品真正具有創新的部分來計算賠償金額;而整體市場價值(entire market value)計算法,對於所侵害之組合物當其真正創新的部分構成市場需求的主要部分時,原告不僅得就實施該部分所得產生之利益請求被告賠償,亦得就原已存在的元件之額外的功能及增加的價值部分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之外,仍保留以市場上專利權人非專屬授權時所可獲得之權利金(established royalty)以計算損害賠償的方法,以及法官考量其他合法相關因素(other legally relevant factors)後自行判斷損害賠償額的制度。

另外,該法案亦對於得提出專利訴訟的地點加以限制。原有的管轄規定常造成原告得尋求一個對其較有利的法院來審理案件(forum shopping)。對此,修正案即具體規定任何有關專利的訴訟應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或被告設立地,或被告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地且該地有一實體場所時,始得在該地對該被告提起訴訟,希冀藉此減少專利訴訟案件。

此項改革引發正反雙方不同意見,其中認為該法案對消費者與投資人有益者,為美國科技界以及金融界,如BSA(商業軟體聯盟)以及Coalition for Patent Fairness(專利公平聯盟)等。但醫藥製造業者,包括Johnson & Johnson與Amgen等卻認為,該法案削弱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開發新藥耗時費力,成本異常高昂,若削弱現行專利保護機制,將使業者蒙受高額損失。
目前,該法案仍有待美國參議院的通過,該法案將使美國專利制度與趨近日歐制度,對此白宮表示贊成,但同時亦揚言將否決該法案,除非修改該法案以限縮法院決定賠償金額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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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計畫切割工程可免環評?談杉原海水浴場BOT案「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

作者:陳柏舟律師、楊士慧

杉原海岸是台東臨太平洋半月形都蘭灣上的一處美麗原始沙灘,乃台灣少存寶貴的天然地景。背靠都蘭山、面向太平洋,如此絕稀景觀地段,勢必是投資者心儀的標的。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就是位於這個美麗海岸的BOT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之一)。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原提出之本件投資執行計畫書及其與台東縣政府所訂定之興建暨營運契約,皆明白載明基地為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即目前之346及346-4地號)、面積59956平方公尺(5.9956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13款第5目明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業者嗣後以「因應開發需要」之理由,向台東縣政府要求合併當時之346及346-2地號,再分割成現存之346及346-4地號,將該渡假村本體實際建築面積基地9996平方公尺(0.9996公頃)之土地分割出來為其中一筆地號,而土地所有人台東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在案。

本件「美麗灣渡假村」原本投資計畫開發之土地超過一公頃,應經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但是,業者先為土地合併,再分割出符合渡假村本體興建範圍之「0.9996公頃」土地,將本件開發案之土地面積恰恰縮小至前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所規定應經環評之標準「一公頃」以下,讓人看來似為規避環評之舉,因而遭環保團體舉發為涉及不法。然而台東縣政府表示一切合法,其以分期計畫切割整個投資案辯解之,認定如此則可獨立看待各期計畫面積是否符合環評審查規模,這個觀點與環保團體主張應該整體看待投資案的看法乃天差地別,似為「一個事實,各自表述」。

雖然環保署於96年7月9日已經以環署綜字第0960049484號函表示,此案「位於山坡地…整體開發面積約5.9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接否定台東縣政府認定得以切割投資案之方式而不實施環評之意見,但台東縣政府及業者依然繼續施工旅館建築,以分期開發方式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究竟一個開發案可否主張分期計畫,將開發工程切割成較小之規模,並主張因而可以不予實施環評?台東縣政府與環保署之意見究竟又是誰是誰非?未來就有待司法機關的裁判釐清。

如果思考我國環境基本法開宗明義宣示「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規定亦明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我們應該體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機制,是為了在滿足當代需求之餘,也必須不危害後代之需要,如此環境才能永續地發展。因此,一個開發案是否須經過環評程序,本應謹慎地,嚴格地,並整體地觀察其開發對環境之影響如何。尤其,如果該開發案實際上已經有整體計畫存在,而僅是將工程切割後,分期開發而已時,因為既然其後續的計畫仍將在未來陸續開發,對環境的影響也仍將繼續地發生,則以未分割前之整體計畫來通體觀察,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似乎是有必要的。否則,若任由小規模的先行計畫不予評估即可實施,等到後續各計畫慢慢陸續開發後,才發現有問題時,不僅可能對環境之不良影響已經難以回復,而且已經開發的部分也形成資源的浪費,如此將造成雙重的「不環保」,這絕非環境基本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立法原意,也不是人類與環境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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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譚璧德向國際商標協會(INTA)提出報告

本所合夥人之一譚璧德(Peter Dernbach ,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2007年11月7日,至美國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奧蘭多市參加國際商標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之領導人會議(Leadership Meeting)。

在會議中Peter以擔任協會中之新式樣小組委員會主席身分,向INTA理監事會提出有關商標保護之法律制度的報告,而這份報告主要探討商標法與新式樣專利立法在法律制度上之互相補足與衝突之處。新式樣小組提議INTA能授權予該小組密切注意此一議題,包括在下一次的討論題中,將探討到美國法院有一些先例,認為當新式樣專利期滿後,應排除以商標法保護該設計的見解。而INTA也接受了這樣的提議。

在2008-2010會期中,Peter將擔任東南亞非傳統商標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將著重在非傳統商標(例如:聲音或氣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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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

作者:陳慧玲律師

過去,行政訴訟並不徵收裁判費,但是在今年(96)七月份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後,從同年八月十五日起,對於行政訴訟將開始徵收裁判費。

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例如:抄錄費、影印費、通譯費、到庭日費等。而其中裁判費之徵收標準,依據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按件徵收新台幣(下同)四千元正,若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二千元正。提起上訴時,依照前述規定加徵二分之一,亦即上訴時按件徵收裁判費六千元正,若是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三千元正。

所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照行政訴訟法原本規定係指下列事件: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三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三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
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但,須注意者為,司法院已於92年9月17日以命令將前述簡易訴訟程序所定數額增至二十萬元,並已於93年1月1日實施,以因應社會變更之情勢需要。

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原則上應由提起訴訟,或上訴之一方於起訴或上訴時,先行繳付該次起訴或上訴費用,俟判決確定後,最終應由敗訴確定之一方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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