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08
商標標示®和TM有何不同?
作者:陳采琳
各位是否曾注意到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使用各種品牌商品,在其品牌右上或右下有常會出現®和TM符號,這些標示代表什麼?又有什麼作用呢?筆者就®和TM符號之起源、意義及用途分述如下:
一、 起源
®符號或TM符號起源可從美國商標保護說起,美國商標保護分為使用保護(先使用者可獲得保護)與註冊保護(先註冊者可獲得保護)二種,為了區別商標的保護型態,通常已獲得註冊的商標會在商標圖樣旁標示®的字樣,未註冊但透過使用受保護的商標,則會在商標圖樣旁標示TM的字樣,用以宣示該商標受到商標法保護的意思。台灣的商標因為皆需申請註冊才會受到保護,因此,並無標示®或TM來區別商標保護型態之必要,只是我國乃以美國出口貿易為大宗,對於美國之標示習慣間接受其潛移默化之影響,故可發現國內很多廠家仿效美國的標示習慣,會在商標旁邊加上®或TM字樣,但不了解標示之定義,胡亂標示者,更是不在少數,故筆者在下一段落說明該等標示之定義。
二、定義
®符號是Registered(即“註冊“)的簡稱,其代表已獲得註冊之意,其通常被標示於品牌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品牌已是註冊商標,如果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商標專用權人將可對其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而TM則是Trademark(即“商標”)的簡稱,代表商標的意思,其通常亦被標示於品牌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品牌已被做為商標使用,而非一般商品名稱或描述性用語。雖然無論商標是否註冊皆可標示TM,但一般來說該符號大多標示在尚未獲得註冊之商標上。
三、®和TM用途之差異
上述®和TM符號之差異,乃在於®是商標專有權人向他人宣示其己獲得該商標專用權,請他人勿任意使用或仿冒,猶如警示之標示,而TM則是使用人向他人表明其已將該品牌做為其商標之使用,類似提示之標示。所以下回如果當你看到某品牌標示®符號,即表示這品牌業已被註冊為商標,而看到TM時即表示該品牌業已被做為商標使用,並有可能業已提出商標申請,而進而成為註冊商標。
四、標示之必要性
筆者實務上碰到不少商標申請人詢問:是否商標一旦註冊一定要標示®符號或TM符號,如果未標示是否會有不利之影響,或產生無法主張權利之風險,茲就我國及與我國貿易往來頻繁之美國、大陸及歐洲等國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台灣方面,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標示並未有相關規定,故註冊商標在我國是否標示®符號或TM符號,並不會實際影響商標權利之行使,不過需注意如未註冊之商標卻標示®符號,則可能面臨標示不實之問題。
歐洲方面,歐盟的商標法上亦未有商標標示之規定,因此是否標示商標標示,亦不會實際影響商標權利之行使,惟如未註冊之商標標示®符號,在歐洲亦有造成標示不實之問題。
美國方面,美國的商標法雖無明文規定註冊商標應標示®符號,惟實務上在商標受侵害時,卻可能因商標權人未標示®符號進行警示,而成為日後侵權者辯稱其不知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之有利藉口,進而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受到限制。
大陸方面,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使用註冊商標可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等物件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注”或“®”註冊標記之相關規定,惟因該條文並非硬性規定,故實務上商標專用權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標示,但如果非註冊商標卻標示註冊字樣或標記,按大陸商標法規定,商標主管機關將可對其冒充註冊商標之行為予以制止,並處以罰款。
申言之,綜觀各國商標法大多並未對針對商標標示有相關或硬性規定,原則上商標權人或使用人皆可自行選擇是否進行標示,惟®和TM符號乃是一般國際交易市場上,通常用來表示商標已註冊或已做為商標使用之標示,筆者建議商標專用權人或使用人仍可在註冊商標或使用商標旁適當地標示®和TM符號,以利消費者或競爭同業清楚辨識其為註冊商標或作為商標之使用,惟仍需注意標示符號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以避免日後有主張權利受阻或標示不實之爭論疑慮。
Categorised in 專題. Tagged: 智慧財產權 , 陳采琳
餃子說商標(二)
作者:徐鳳薇
商標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原則上是採屬地主義,即:如商標要得到有效的保護及發揮其作用,必須在商標使用的地區向相關機關申請註冊。例如:商標將在台灣、香港、日本、美國等地使用,則必須在此四個地區分別提出註冊申請。
另,商標權的取得,亦因各國法令的不同而有異,分為使用主義及註冊主義。採使用主義的國家,即緃使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但仍需於該國發生商標使用的事實後,才能獲准註冊,且其商標權的保護自其第一次使用即開始。然,採註冊主義的國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經主管單位核准後便能獲准註冊,惟若因故未能獲准註冊,緃使商標已使用,但仍無法依法行使其商標權。
在台灣,商標權的取得採註冊主義,商標使用人需向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載明所使用的商標圖樣及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待經智慧局審查核准,並經商標申請人繳納註冊規費後,即核准註冊發予效期十年的註冊證。商標獲准註冊後,商標權人即能就其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具有專用權,並得對其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具有排他權。
究竟該如何依循法令,發揮商標的功用?且看勤奮且手藝超凡的餃子張三,如何保護其商標,助其擺脫其克難坎坷的命運:
「張三因為不懂得保護其自創商標-『斗笠仔』,即一個頭頂著斗笠,咧嘴傻笑的逗趣人頭像,以致被惡劣的賈六因見張三生意興隆,而萌生搭便車之歪念,以一非常近似張三自創商標的圖樣-頭帶斗笠、面帶微笑的人頭像,標示再其於張三附近開設水餃店的招牌上,以致在不知不覺中影響張三的生意,及抹殺掉張三辛苦建立的信譽與口碑。
當忠實的顧客向張三表示近日網路流傳著對『斗笠仔』餃子的負面評語,及賈六店的劣質餃子時,張三才恍然大悟為何生意每況愈下。張三並未因此氣餒,秉持著其一份永不退縮的毅力與熱誠,終於在朋友華丙的協助下,向智慧局諮詢之後,始明暸商標的效用及重要性。鑑於張三現有的狀況,在智慧局人員的建言下,張三前往一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經事務所進一步查證後,慶幸尚未有近似的圖案申請註冊,故協助張三馬上以『斗笠仔』及頭頂著斗笠,咧嘴傻笑的逗趣人頭像,向智慧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指定使用於『餃子』商品及『流動飲食攤、小吃攤、小吃店』等服務。數月後,經智慧局審查認定符合註冊條件,而核准張三的『斗笠仔及圖』商標註冊於其所指定的商品及服務上,專用期為自授予註冊日始十年。
張三取得其第一張商標註冊證後,在事務所協助下,與賈六協商,要求賈六不能再繼續使用其店面招牌上之該人頭圖樣。但是賈六心有不甘,聘請律師為其抗辯,認為其自開業便已使用該圖案,張三乃於其開業後方提出申請註冊,縱使張三取得註冊,依法賈六應屬善意及合理使用,而認賈六仍可繼續使用該圖案。
惟張三的忠實顧客、鄰居及圖案的原創者華丙知悉此事後,均作證表示張三早於最初在巷口販賣餃子時,就由華丙依張三模樣於其手推車上繪畫該圖案;而賈六在鄰近處開設其水餃店的時間是在其後,且賈六又未能提供任何其創立該圖樣的背景;更重要的是鄰近招牌店老闆表示,當初賈六委其設立店面招牌時,乃請其依張三手推車的圖案描繪。既然有了這麼多種種對賈六不利的證據,賈六自知理虧,故最後終於同意更換店面招牌上的圖案。
自此後,張三繼續努力經營其水餃攤的生意,顧客越來越多,網路上張貼的皆是對『斗笠仔』餃子的讚賞及美味經驗分享....」
其實,上述賈六的行為,除違反商標法外,實有觸犯公平交易法之虞。惟,假如張三及早意識到商標的重要性,便能避免這些麻煩,不致一次又一次的被他人影響其生意。無論如何,張三算是幸運的,如果命運之神捉弄他,讓下列任一狀況發生,縱然是圖樣原創使用者的張三,也有不僅無法順利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甚至有不能使用其商標的可能,例如:
1) 如果張三無法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賈六的惡意使用,則即便張三在賈六使用後取得商標註冊,但仍無法阻絶賈六的使用,而僅可要求賈六在其合理使用下加上其他字樣記號作辨識。
2) 如果在張三提出註冊申請前,巧合地有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那張三便無法取得其斗笠仔餃子的商標權了,且張三及賈六皆可能被該商標權人要求停止使用各自圖案,或被要求於使用時加上其他字樣記號作辨識。
3) 如果賈六於張三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前,即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張三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賈六的惡意使用及有搶註他人商標之嫌,才能依法讓賈六的先申請商標不能取得註冊,否則,商標權不但讓賈六取得,且張三亦無法註冊其商標。
由此可見,商標雖是一利器,但仍需用心經營、保護,才能發揮其效用,幫助開創成功的事業。
Categorised in 專題. Tagged: 徐鳳薇 , 智慧財產權
博仲法律事務所加入『捐1%給地球』組織
博仲法律事務所日前已經加入『捐 1%給地球』聯盟(1% for the Planet),成為該聯盟組織的會員之一。『捐 1%給地球』聯盟創始於2001年,由巴塔哥尼亞(Patagonia, Inc.)戶外用品公司所有人伊方.修納,和藍絲帶釣餌公司(Blue Ribbon Flies)所有人克雷格.馬修斯共同創立。這兩位均是成功的企業主,也是熱衷戶外活動者,在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均有悠久的歷史,他們的事業也是依靠好的自然生態環境而有所成長。
『捐1%給地球』聯盟希望有更多的企業來加入保護地球的行動,所有會員每年都捐贈至少年營業額之1% ,給散佈在世界各地1500多個非營利的環保組織,而博仲法律事務所是台灣加入的會員中,唯一自動捐出高達3% 者。目前,該組織在全球有超過700家企業參加成為會員,捐助之金額也已經接近過三千萬美元。
Categorised in WP新聞. Tagged: 環保
陳慧玲律師及李志珊律師為”Doing Business 2008”發表文章
本所合夥人之一陳慧玲律師及同仁李志珊律師,為世界銀行集團(Work Bank Group)的2008年”經商環境研究報告” (Doing Business 2008) 發表了”公司設立(Starting a Business)” 文章。這份”2008經商環境報告”對於178個國家的企業法規規範及其執行現況,提供了客觀的指標,主題包括了公司設立、取得證書及賦稅等。除了可透過”World Bank”的網站下載之外,也有出版成冊可供購買。
而根據World Bank資料顯示,台灣在東南亞24個國家中的 “商業環境” 及 “公司設立的便利度” ,其排名分別為第7名和第17名,而在全球的公司設立的容易度的排名則為第50名,領先了中國大陸 (第83名)、義大利(第53名)及巴西(第12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