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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09

餃子說商標(三)

 商標,事業體賦予其所提供的每個產品或業務的一個名字,目的乃藉此與他人商品服務相區別。商標的確立,就如同一個小孩的誕生,開始了商標自身的生命。

  當事業體確立了其商標,需懂得保護它,依法為其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如同給小孩一個身份證,讓事業體確立的商標能有其法律上的權利及受到合法的保護。

小孩需要關愛,需要照顧,小孩的成長過程,奠定了小孩的個性與品德。
事業體亦需懂得如何經營其商標,讓其有良好的信譽與口碑,以累積其價值。商標的價值,就是靠著其良好的信譽,消費者的喜愛,深入人心的形象,隨時間的流逝,一點一滴所堆積而來。商標這利器,對事業體而言,其價值就是事業體資產的一部份。

商標的價值,對事業體的幫助為何?為何會成為其資產?以下透過餃子張三奮鬥的故事,看看商標的價值如何為其帶來人生的轉捩點。
                                                   
勤奮且手藝超凡的餃子張三,在其朋友華丙的協助下,建立了其自創商標-「斗笠仔」及一個頭頂著斗笠,咧嘴傻笑的逗趣人頭像,並依法獲得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餃子」商品,及「流動飲食攤、小吃攤、小吃店」等服務。張三努力經營其水餃攤的生意,憑藉其一雙巧手,其所製作的美味可口、用料實在的「斗笠仔」餃子,在網路上不斷受到食客們的肯定與讚賞,「斗笠仔」餃子亦因而成為網路上的人氣食品。

雖然顧客越來越多,但物價高漲的年代,張三從生意上獲得的利潤並未有太大增加,惟一改變的的是張三的工作量與時間變多了,由於需應付眾多顧客的需求,其必須每天一大早起來準備食材,製作餃子。雖然,顧客們都建議張三開立店面,增加人手,擴充其生意。但在食材成本不斷漲價的壓力下,利潤未能為其儲備足夠的資金,張三靠著其毅力及永不氣餒的精神,並不怨天尤人,反而感謝「斗笠仔」帶給他的口碑,讓他仍能撐過這段物價高漲的艱苦。他堅守品質,顧客的讚賞就是其最大的收獲與財富,他相信良好品質,就能創立與維持「斗笠仔」」」餃子的口碑,其生意才會越來越好。

這一天傍晚,一位常來的顧客黃財來到張三的水餃攤,張三很不好意思的表示餃子已全賣完了,黃財則很客氣的表示等張三收攤後一同前往用餐。晚飯時, 黃財向張三遞上了自己的名片,原來黃財是某飲料集團的董事長。黃財表示雖然其事業體僅經營飲料,但其對經營食品很有興趣,計劃開拓食品事業;由於他很欣賞張三的餃子,亦知道「斗笠仔」餃子在坊間的人氣與口碑,故欲與張三合作,計劃出資開設一餃子店面,聘請張三為其店長,利用張三的手藝及「斗笠仔」餃子的人氣與口碑,發展其事業體第一個食品事業。黃財表示,欲以目前超人氣的「斗笠仔」商標作為其店面的標彰,故希望張三能把其「斗笠仔」商標賣給他,把商標權移轉予其事業體。黃財把一份載有詳細合作內容的契約書及一份商標移轉契約書交給張三,請其考慮。

張三聽了黃財的提案,欣喜若狂,因他現在欠缺的就是資金,能有人資助其擴充生意,便是解決其現時的瓶頸。於是,張三拿著黃財給他的契約書及商標移轉契約書回家仔細閱讀,並在華丙的建議下,找其律師朋友幫忙審閱契約內容。

事實上,黃財給張三的條件非常優厚,惟律師朋友提醒張三,商標移轉,即該商標自契約書簽署後,商標權即歸黃財的事業體所有。張三對此有點猶豫,由於「斗笠仔」商標是由其朋友華丙及一班忠實顧客與鄰居的幫助下建立的,他自己也付出了莫大的心力,建立「斗笠仔」商標的人氣與口碑,除了不捨外,他對於未來合作的狀況,仍擔心會有一定的風險。張三考慮到如果日後合作不順,他離開黃財事業體開設的餃子店時,也等於把「斗笠仔」商標交予他人繼續經營了。

於是,在律師朋友的建議下,張三向黃財表達了自已的想法,經過雙方的討論後,黃財同意取消商標移轉的要求,而改以專屬授權代之。於律師朋友的協助下,擬定了一份新的授權契約,其中約定張三同意於其所簽訂的合作契約書有效期內,把其所擁有的「斗笠仔」商標的使用權專屬授權予黃財的事業體,讓合約有效期間內,「斗笠仔」商標僅能由黃財的事業體使用。雖然,在該段期間,張三亦受簽訂的授權契約所約束,不能自己使用該商標,惟「斗笠仔」的商標權仍屬於張三所有,張三仍是「斗笠仔」商標的商標權人。

張三與黃財的合作終於確定,合作契約書及授權契約簽訂後,張三在律師朋友的協助下,依法向智慧財產局辦理「斗笠仔」商標的授權登記。接下來,張三憑著其決心與毅力,為其事業的另一階段-「斗笠仔」餃子店,繼續努力。

就黃財而言,,黃財提議張三把商標移轉予其事業體,是對其最有利的做法。因為「移轉」,就是張三把商標權轉讓給他,即張三再沒有行使「斗笠仔」商標的權力,當然也不能使用該商標了。

而就張三而言,其所提議的專屬授權,則在這件事上充份表現了他對黃財合作的誠意,但又能保有其對「斗笠仔」商標的商標權。

詳言之,商標授權,係指商標權人仍擁有其商標權,僅係讓被授權人依雙方所簽訂的授權契約之內容所約束,而讓被授權人亦可依授權契約內明訂的有效期限及地區對明訂的商品/服務範圍有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另外,商標授權可分以下三類型:

1)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商標權人保有使用的權利,且可授權一個或以上的被授權人使用該商標。即,若張三授予黃財事業體的是非專屬授權,則除黃財事業體可使用「斗笠仔」商標外,張三自己亦可使用「斗笠仔」商標,且張三亦可授權予其他人(如李四、賈六等)使用其「斗笠仔」商標。

2) 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商標權人保有使用的權利,但僅授權一個被授權人使用該商標。即.若張三授予黃財事業體獨家授權後,在訂定的授權期間,張三不能再授權其他人使用「斗笠仔」商標,惟張三自己仍可使用「斗笠仔」商標。

3)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商標權人僅能授權一個被授權人,且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亦不能使用其擁有的商標。即如本故事中,張三於授權期間不能使用「斗笠仔」商標,而黃財事業體為於授權期間的惟一可使用該商標的被授權人。此乃張三用以向黃財表達其合作的誠意,且又能繼續保有其「斗笠仔」商標的商標權。

「斗笠仔」商標在張三的堅持與苦心經營下,創立了其價值,也開創了張三事業的另一階段。商標這利器,必需用心經營、保護,才能發揮其效用,使商標的價值成為事業體資產的一部份時,則事業的成功更能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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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訴訟管轄法院之選擇

作者:劉彥玲律師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涉外的債權契約除了準據法之選擇可由契約當事人合意決定之外,若關於契約爭議解決之機制係為訴訟者,管轄法院之選擇乃十分重要之議題,需要有事先充分之考慮,並妥適決定為宜。。

一、以未來執行機率,及資產存在的地域作為管轄法院選擇的考量

如同準據法的選擇,契約當事人自當希望選擇自己熟悉的法院,作為未來契約爭議之管轄法院。然而,每份契約未來將係由何方當事人提出訴訟的機率較高,以及契約相對人於何法院轄區持有資產可供執行,均應成為其中考量的因素。

例如:於繼續性供給契約,若A國之出賣人研判對營業據點設於B國的買受人,較有可能因該買受人的延宕支付貨款,提出相關法律行動。則該契約管轄法院的選擇,定於B國(或甚至B國中之特定州、省、市)的法院,相較於指定出賣人A國的法院管轄,對於解決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的爭議,或更具成本與時間之效益。雖說未來當買受人確實發生違反付款的契約義務時,出賣人可能因需至B國法院提起相關法律行動,而相對地增加不確定風險與較高的法律費用。然而,由於在外國取得之確定判決,通常需要先取得本國法院之承認之後,才得有效執行,則若相同爭議事件約定由A國法院管轄 時,出賣人必須於在A國取得貨款給付的勝訴確定終局判決後,再至B國對買受人提出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相關法律程序後,才能對買受人強制執行。該等程序將耗費額外的時間與費用成本。

二、應注意各國訴訟制度的差異

再者,即便皆為法院體系,各國訴訟實務也實際存在著不小的差異。簡單來說,台灣訴訟程序與英美普通法國家的訴訟程序間最大的差距之一,恐怕就是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外國當事人往往誤以為台灣的司法制度有如同普通法系的證據開示機制,可命相對人提出何等完整的事證資料,以填補本身證據資料不足的舉證風險,但是並不然。台灣民事訴訟法雖有一方當事人可令他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書證資料的規範(第342條以下),及他方當事人不提出時法院可審酌認定該未提出的書證所對應的事實為真實(第345條)之規定,然據筆者的觀察,台灣司法實務尚少可見此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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