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表

2007 年 12 月 27 日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新措施

作者:陳采琳

2004年所施行專利法,為因應一些產品生命週期短之產品及企業商業策略之運用,乃將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方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只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前案檢索以及是否滿足專利要件(即新穎性, 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等專利內容的實質審查,故將新型專利改以形式審查,不但可加速專利審查速度,亦符合企業欲盡早獲得專利權利之需求,但日後新型專利權人欲行使其新型專利權時,依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按專利法第104條規定,一般新型專利權人欲日後行使其新型專利權,應向智慧財產權局(簡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乃是由智慧局針對該新型專利技術內容提供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即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意見書,純屬參考性質而非智慧局之處分,故以往申請人一旦提出申請僅能靜待智慧局做出最終的技術報告結果,對於審理過程並無法了解或探知其一二,因而常常有申請人所獲得的是一份專利要件評價低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卻苦無救濟的機會,以致於新型專利權人雖擁有新型專利証書但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評價內容不佳,而無法順利向他人行使其新型專利權之窘境。

但自今年(2007)元月起,智慧局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處理流程,增加一前置說明新的措施,即當智慧局評價新型專利技術內容有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時(通常在可能評分低於3以下),須先寄發一份「引用文件通知函」的前置說明予申請人,讓申請人可先了解該新型專利不符專利要件之處,並有機會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寄發前,針對智慧局認為不符專利要件事項提出說明或為必要之更正,以期獲得一份高評價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利日後專利權之行使無礙。

以往專利權人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持有一種矛盾心態,一方面希望提出申請並獲得一份高評價技術報告以利日後專利權之行使,另一方面卻又擔心獲得的是一份評價不佳的報告結果,而又完全無任何救濟機會;筆者相信藉由此次智慧局提供「引用文件通知函」的前置說明措施,應可稍稍提供專利權人救濟的機會,並以減少獲得低評價之技術報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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