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表

2008 年 08 月 19 日

我國永久居留要件

作者:陳正芳

行政院於96年12月26日修訂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簡稱「入移法」〉,對我國入出國管理及移民政策作出多項修訂,惟前揭修訂尚待行政院公布生效日期。本文僅就入移法第23條有關外國人永久居留要件之修訂討論我國相關移民政策及外國人永久居留要件之意涵。

一、我國移民政策

我國並非移民國家,為整合入出國管理業務,並進行移民業之輔導與規範,始於民國88年5月28日公布施行入移法,並於其第23條法條對外國人之永久居留訂定具體要件;而為了吸引高科技人才來台及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該法條於民國91年7月5日作出重大修訂,將永久居留要件之連續居留每年居住日數由270天放寬至183天。包括96年12月26日之修法,入移法先後已修訂4次,其中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已三度放寬其永久居留條件,尤其是於96年12月26日之修法,將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條件由「合法連續居留7年」縮減為「合法連續居留5年」,不難看出我國為吸引特定人才而不斷祭出優惠待遇。惟最近一次之修法,取消了本國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及子女於現行法得以「合法居住5年」即可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而僅得以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183天」之條件申請永久居留,明顯提高外籍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之門檻,雖說現下的確存在「假結婚、真打工」之不法情事,惟站在人權保障觀點上,政府對外國專業人士與外籍配偶及子女之不平等移民政策,似有進一步檢討改善之必要。

二、外國人永久居留規定

現行入移法第23條條文規定永久居留要件如下: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
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
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
四、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要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審
核許可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主管機關許可永久居留資格,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副知相關機關。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國家、地區擬訂第一項每年申請在我國永久
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申請永久居留,應於第一項之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前揭法條規定除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外,外國人需符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7年」,並且「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始得申請永久居留。或因中文理解程度之差距與官方提供英文法條翻譯準確度之誤差,造成許多外國人誤解入移法第23條規定,認為外國人只要在我國連續七年每年居住滿183天即符合永久居留要件。

三、案例分析

美國人甲君於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因工作居住於台灣,期間每年在我國居住天數皆超過183天,惟甲君於2003年12月31日與A公司合約屆滿後,於2004年2月1日始轉任B公司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甲君除於工作轉換期間,即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期間以停留方示在台居住外,其餘期間皆持用外僑居留證入出境。甲君於2008年1月1日向移民署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卻遭移民署以未符合「合法連續居留7年」要件為理由駁回。甲君認為入移法之連續期間無不得中斷之規定欲提出訴願,他的主張成立嗎?

所謂「合法連續居留」,入移法施行細則第40條明白之規定為「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因此目前主管機關審核時均認為亦即外國人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始得認列為永久居留申請期間計算。,甲君雖已在台居住七年,然其於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之在台居住期間,並無持用外僑居留證,故其「合法連續居留」已於2003年12月31日中斷,其連續居留期間需於2004年2月1日重新起算。依主管機關之實務見解,依現行入移法規定,甲君需繼續持用外僑居留證至2011年1月31日始符合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7年」要件,或依新法公告生效後於2009年1月31日即得符合修訂之永久居留「合法連續居留5年」要件。而歷年來之法院判例亦皆有判定「合法連續」即為「不得中斷」之意涵,判定申請人之連續持用外僑居留證為其間無一日中斷,始符合永久居留要件。

惟甲君如欲爭執入移法之連續期間無不得中斷之規定亦非不可。顯為徒勞。蓋就法條之文字解讀,亦可解釋為外國人只要在我國連續七年每年居住滿183天即符合永久居留要件。因此,此等爭議仍有待法院於案件中更加明確的表示其見解,或由立法機關將法條文字調整,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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