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短評
2008 年 01 月 21 日
典型「切香腸環評」案例介紹-萬榮林道修復工程
作者:楊士慧
台灣電力公司「新東西線」自南投水里以345KV高壓輸配電線路橫跨中央山脈,西電東運,供花東地區部份用電,全長72.4公里,共有196座鐵塔,花蓮端有71座,西以丹大林道、東以萬榮林道為維修保線道路。萬榮林道始於日治時代,林木停伐後,沿線已休生養息20餘年,其森林生態系及保育類動物相當多樣而活躍,而林道處處可見崩塌落石、路基流失,山區多濃霧瀰漫,堪稱極為敏感脆弱地帶。
台電為維修保線之需,向經濟部提出「萬榮林道修復工程」(93年9月24日行政院核定「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修正計畫」),並便宜行事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4條「開發行為如屬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得免依本標準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於工程進行前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據此,台電報經濟部同意備查後,於93年12月17日以「萬榮林道20K-47K+200道路修復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呈請環保署同意免辦環評。惟,環保署於94年2月24日召開認定會議,結論大致為:本工程之隧道、橋樑為新闢工程,應依前開認定標準第5條第4款、第5款規定「…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因「萬榮林道34K+150至47K+546」被農委會林務局認定位於「丹大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區域範圍內」,於是台電便改以「萬榮林道34K+150至47K+546修復工程」送審環評。
綜上,根據93年9月24日行政院核定的「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修正計畫」(即「萬榮林道修復工程」),該修復工程原本即為一完整計畫,工程期限雖分三年進行,工程標雖可能有數個以上,但環評應整體看待之原則,不應有異。然而,全長47公里的萬榮林道被切割成「0 K至20K」、「20K至34K+150」及「34K+150至47K+546」三段,成為典型切香腸環評之案例:
一、「0 K至20K」在不聲不響中,不知何時已拓寬並鋪成柏油路,車子可暢行無阻。縱若屬「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但「復舊」如何能鋪成柏油路?恐有變相開路之嫌。
二、「20K至34K+150」之部分,在93年12月17日原呈「萬榮林道20K-47K+200道路修復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備查被打回票後,最後卻逕被刪掉,並未包含在其嗣後重新再送之「萬榮林道34K+150至47K+546修復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中。
三、「34K+150至47K+546」,即「萬榮林道34K+150至47K+546修復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丹大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區域)之中,唯一送請環評審查之區段,該聲請並被接受,予以進行審查程序。
環保署在本件「萬榮林道修復工程」程序審查上顯有過失。其未依前開「認定標準」第33條精神顧及累積效應,該條明白規定「開發行為之開發基地,同時位於本標準所列各種開發區位時,應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之,並以申請開發之整體面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環保署卻未依法要求台電執行整個「萬榮林道0K至47K修復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而竟接受台電僅將其中屬於丹大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區域之「34K+150至47K+546」送審,似乎是說其已經顧及了對於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保護。然而,這種說法實在是不切實際,畢竟「台灣黑熊」不可能只在「34K+150至47K+546」以內活動,而不會跑到該保護區以外去。
所幸,因環評委員擔憂好不容易休生養息的豐富生態,在萬榮林道修復後,康莊大道直搗丹大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區,那些無辜的動物將成為老饕的盤中飱;山老鼠更能暢行砍搬樹木。更重要的,高壓鐵塔歷經10年的風災地震肆虐反未傳災害,而萬榮林道沿線地質敏感破碎,再去擾動它,可預期未來將是「工程永續」,惡化國庫,所以未予通過環評,並要求台電另提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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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5 日
分期計畫切割工程可免環評?談杉原海水浴場BOT案「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
作者:陳柏舟律師、楊士慧
杉原海岸是台東臨太平洋半月形都蘭灣上的一處美麗原始沙灘,乃台灣少存寶貴的天然地景。背靠都蘭山、面向太平洋,如此絕稀景觀地段,勢必是投資者心儀的標的。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就是位於這個美麗海岸的BOT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之一)。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原提出之本件投資執行計畫書及其與台東縣政府所訂定之興建暨營運契約,皆明白載明基地為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即目前之346及346-4地號)、面積59956平方公尺(5.9956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13款第5目明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業者嗣後以「因應開發需要」之理由,向台東縣政府要求合併當時之346及346-2地號,再分割成現存之346及346-4地號,將該渡假村本體實際建築面積基地9996平方公尺(0.9996公頃)之土地分割出來為其中一筆地號,而土地所有人台東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在案。
本件「美麗灣渡假村」原本投資計畫開發之土地超過一公頃,應經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但是,業者先為土地合併,再分割出符合渡假村本體興建範圍之「0.9996公頃」土地,將本件開發案之土地面積恰恰縮小至前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所規定應經環評之標準「一公頃」以下,讓人看來似為規避環評之舉,因而遭環保團體舉發為涉及不法。然而台東縣政府表示一切合法,其以分期計畫切割整個投資案辯解之,認定如此則可獨立看待各期計畫面積是否符合環評審查規模,這個觀點與環保團體主張應該整體看待投資案的看法乃天差地別,似為「一個事實,各自表述」。
雖然環保署於96年7月9日已經以環署綜字第0960049484號函表示,此案「位於山坡地…整體開發面積約5.9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接否定台東縣政府認定得以切割投資案之方式而不實施環評之意見,但台東縣政府及業者依然繼續施工旅館建築,以分期開發方式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究竟一個開發案可否主張分期計畫,將開發工程切割成較小之規模,並主張因而可以不予實施環評?台東縣政府與環保署之意見究竟又是誰是誰非?未來就有待司法機關的裁判釐清。
如果思考我國環境基本法開宗明義宣示「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規定亦明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我們應該體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機制,是為了在滿足當代需求之餘,也必須不危害後代之需要,如此環境才能永續地發展。因此,一個開發案是否須經過環評程序,本應謹慎地,嚴格地,並整體地觀察其開發對環境之影響如何。尤其,如果該開發案實際上已經有整體計畫存在,而僅是將工程切割後,分期開發而已時,因為既然其後續的計畫仍將在未來陸續開發,對環境的影響也仍將繼續地發生,則以未分割前之整體計畫來通體觀察,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似乎是有必要的。否則,若任由小規模的先行計畫不予評估即可實施,等到後續各計畫慢慢陸續開發後,才發現有問題時,不僅可能對環境之不良影響已經難以回復,而且已經開發的部分也形成資源的浪費,如此將造成雙重的「不環保」,這絕非環境基本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立法原意,也不是人類與環境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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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09 月 14 日
微軟公司在台灣訴訟,非由比爾蓋茲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嗎?
作者:郭建中律師
外國公司的權利被侵害了,應該由誰代表公司提出訴訟呢?如果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軟體在台灣發現盜版時,一定要由比爾蓋茲代表公司,於我國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嗎?
此一問題看似單純,實際上卻爭議不斷。實務上曾有外國公司之「執行副總裁」代表公司提出刑事告訴,法院認為告訴代理權有欠缺,為不受理之判決,案經提出非常上訴而撤銷者(最高法院88年1月28日之88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民事案件中,亦曾有案例為此爭訟上訴至第3審,再由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之情形。
依照目前最高法院二件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於95年台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及法務部函釋所表示之見解,究竟何人可代表外國公司,應依該外國公司之本國法而定。從而,若依微軟公司之本國法(美國華盛頓州法)規定,得由經理人或其他被授權之人代表其公司為訴訟行為時,即得由該人於我國代表該公司提起訴訟,而不一定非得由比爾蓋茲代表公司。而且司法院及法務部更曾多次函釋表明,若依現有資料已足認定委任為真正時,甚至無須要求該委任狀須經認證程序,其宗旨即在簡化訴訟中確認代表人之驗證程序,而致力於實質法律紛爭之解決。
可惜,雖然已經有前述最高法院、司法院與法務部之見解可資依循,但是凡此為了訴訟代表權無法確定而延宕案件,造成當事人權利遲遲無法實現,在現行法院實務上,仍非罕見。無論法院或當事人都應該正視這個問題,一再將無謂之司法資源消耗在類此之程序爭議,實在是嚴重社會資源的浪費,也嚴重削弱法院定紛止爭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