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1 月 07 日
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
作者:陳慧玲律師
過去,行政訴訟並不徵收裁判費,但是在今年(96)七月份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後,從同年八月十五日起,對於行政訴訟將開始徵收裁判費。
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例如:抄錄費、影印費、通譯費、到庭日費等。而其中裁判費之徵收標準,依據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按件徵收新台幣(下同)四千元正,若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二千元正。提起上訴時,依照前述規定加徵二分之一,亦即上訴時按件徵收裁判費六千元正,若是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三千元正。
所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照行政訴訟法原本規定係指下列事件: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三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三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
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但,須注意者為,司法院已於92年9月17日以命令將前述簡易訴訟程序所定數額增至二十萬元,並已於93年1月1日實施,以因應社會變更之情勢需要。
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原則上應由提起訴訟,或上訴之一方於起訴或上訴時,先行繳付該次起訴或上訴費用,俟判決確定後,最終應由敗訴確定之一方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