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表

2007 年 11 月 21 日

美國專利法最新修正案

作者:陳絲倩律師

據報載,台灣人民目前在美國申請之專利件數排名為第四名,僅落後美國、日本及德國,顯見國人為保護研發成果及建構專利版圖十分積極。甚至,從以往在美國遭受侵權告訴之情勢,轉變為亦能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然而,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且所費不貲。

近來,美國眾議院於2007年9月7日通過一項專利法改革案(The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係1952以來專利法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這次修法將原有「發明主義」制度(First to Invent)改成其他國家盛行的「先申請主義」(First to File)制度,並引進專利註冊後審查(Post-grant review)的機制,使專利更容易推翻,以提升專利的品質。

美國專利法原僅規定法院判賠的損害賠償不得低於合理的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然而對於法院及陪審團而言,仍需明確之指引以判斷何謂合理的權利金。因此新法案規定四種計算合理的權利金之方法,其中分配(apportionment)計算法,僅考量被侵權物品真正具有創新的部分來計算賠償金額;而整體市場價值(entire market value)計算法,對於所侵害之組合物當其真正創新的部分構成市場需求的主要部分時,原告不僅得就實施該部分所得產生之利益請求被告賠償,亦得就原已存在的元件之額外的功能及增加的價值部分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之外,仍保留以市場上專利權人非專屬授權時所可獲得之權利金(established royalty)以計算損害賠償的方法,以及法官考量其他合法相關因素(other legally relevant factors)後自行判斷損害賠償額的制度。

另外,該法案亦對於得提出專利訴訟的地點加以限制。原有的管轄規定常造成原告得尋求一個對其較有利的法院來審理案件(forum shopping)。對此,修正案即具體規定任何有關專利的訴訟應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或被告設立地,或被告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地且該地有一實體場所時,始得在該地對該被告提起訴訟,希冀藉此減少專利訴訟案件。

此項改革引發正反雙方不同意見,其中認為該法案對消費者與投資人有益者,為美國科技界以及金融界,如BSA(商業軟體聯盟)以及Coalition for Patent Fairness(專利公平聯盟)等。但醫藥製造業者,包括Johnson & Johnson與Amgen等卻認為,該法案削弱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開發新藥耗時費力,成本異常高昂,若削弱現行專利保護機制,將使業者蒙受高額損失。
目前,該法案仍有待美國參議院的通過,該法案將使美國專利制度與趨近日歐制度,對此白宮表示贊成,但同時亦揚言將否決該法案,除非修改該法案以限縮法院決定賠償金額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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