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12 月 18 日
台灣新型專利介紹
作者:游逸倩
台灣專利法所稱專利,總共分為三種: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其中新型專利主要是針對技術層 次較低及在該技術領域中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的創作而給予較短專利期間(10年)的保護。由於新型專利通常生命週期較短,一般實體審查動輒需耗費2至3年的時 間才能取得專利註冊,有時當創作人在經歷2-3年的審查期才能獲得專利保護時,往往產品己經沒有市場價值了。目前在世界有類似專利制度的國家,例如:日 本、韓國、德國及大陸等,均改採形式審查制的潮流下,我國於93年7月1亦改採形式審查制。
所謂形式審查制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只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及實體審查是否滿足專利要件即(新穎性, 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所謂形式審查,即專利專責機關只審查下列事項:
- 新型專利必須是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而不能是方法、用途、動、植物、微生物、生物材料及不具確定形狀之物質。
- 新型專利的實施並不會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
- 說明書中是否已載明新型名稱、摘要、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且
- . 各獨立項己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 新型說明及圖式中是否詳細記載前述構件及連結關係;
- . 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裝置和新型說明及圖式中之記載是否有明顯矛盾之處。
- . 各獨立項己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另 外,新型專利仍須要符合單一性之要求,即在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在技術特徵上是否有明顯相互關聯。當一件新型專利申請案包含了二個或二個以上完全不相關聯的 創作,而不符合單一性之情形,申請人即會被要求修正、申復或申請分割。如果申請人未修正或未依通知內容修正者,則將收到不予專利之處分。
在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認為沒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後,專利專責機關即會准予專利,並在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年費後,予以註冊公告。而新型專利的專用期限為自申請日起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