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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6, 2010 2:56 PM

青春有限!?參選受限!?
--談「國籍法第1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對歸化未滿10年者之參選限制

作者:楊士慧

案由

本案例為當事人文魯彬於民國98年2月13日申請登記為第7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即台北市大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被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之規定,認定當事人距92年10月24日「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未滿10年,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原告)的理由

當事人主張選罷法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比例原則、剝奪歸化未滿10年者之參政權,訴請法官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當事人認為身為中華民國國民,透過自由選舉參與政事、被選舉、服公職之正當權利遭受違憲剝奪,不服提出行政救濟,其主要理由為:

一、本案有訴之利益 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6號解釋:「…性質屬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對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所以,既然當事人在歸化滿10年(102年10月24日)前,仍有多次參選的機會,所以本案應有訴之利益。

二、「國籍法第1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違憲 1. 國民依憲法享有參政權:憲法第3條(國民定義)、憲法第17條(選舉權)、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憲法第130條(被選舉權)、釋字第42號(各級民意代表屬憲法第18條之公職)。
2.抵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原始國籍之歧視」等同「種族歧視」。
3.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基於上述理由,當事人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停止審判程序,並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違憲」提起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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