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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8, 2010 6:12 PM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角色與功能

作者:陳慧玲律師

近年來,「洗錢」一詞越來越常見於媒體及報章雜誌,而且似乎總與重大犯罪案件脫離不了關係。究竟什麼是「洗錢」?到底又犯了什麼法呢?

何謂洗錢

我國在民國85年10月23日立法通過並公佈「洗錢防制法」,並於次年4月23日施行。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洗錢的定義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由此定義分析可知,必須先有一個重大犯罪行為發生,然後犯罪人因為這個重大犯罪行為,有取得不法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包括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最後犯罪人或第三人為了將這些犯罪行為之不法所得漂白,而有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不法所得之行為,就構成了洗錢。因此,並不是任何犯罪都一定和洗錢有關,必須是重大犯罪行為,還必須有積極掩飾、隱匿、收受、搬運……不法所得之行為,才是洗錢行為。

又,洗錢防制法中除了規範上述漂白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洗錢行為」外,還包括資助恐怖行動或組織之行為。因此,資助恐怖行動或組織之行為,也屬於洗錢防制法規範之範圍。

而所謂重大犯罪行為,在洗錢防制法中有詳細之規定。其中除了包含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以及刑法與政府採購法中之部分犯罪,其犯罪所得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外,還有屬於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破產法……等各法中之部分犯罪行為,皆是。而,因為洗錢犯罪之所得亦有洗錢之可能,因此,洗錢防制法本身規範之不法洗錢行為,與資助恐怖行動或組織之行為, 也屬於重大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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